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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科技合作補助通則

八十九年三月


一、緣起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外國機構簽訂之雙邊科技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各別之間容有差異,惟其共通之處亦多。為便利國內有志參與國際科技研發活動者申請補助,特將本會各協議補助作業相同部分整理於本通則,申請者請先詳閱本通則後,再參考國合處網頁─協約名稱項下之「申請補助須知」,以提出相關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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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活動分類
本會協議下補助之活動概分為下述三類:
1. 短期訪問:為十天左右之訪問。研究者赴外國或來我國進行參觀訪問,以促進相互瞭解及合作研究為目的,或至特定研究室進行合作研究計畫之規劃。
雙邊協議得規劃優先合作領域及補助名額,此類資訊將公告於本處網頁。
2. 研究訪問:為至對方研究室進行研究之訪問,每年一次,最長可達一年,實際期限依協議特別約定、研究計畫需要及審查結果而定。研究者須為(1)執行雙邊共同專題研究計畫,(2)使用對方之貴重實驗設施,或(3)參與執行對方之單邊專題研究計畫等目的。
3. 雙邊研討會:為促進雙邊接觸形成更多之共同研究計畫,並交換研究成果及心得而舉辦之雙邊研討會,以二∼三天會議加上訪問,合計一星期左右之行程。
雙邊研討會之召開,以協議雙方共同選定之優先推動領域及學門為原則,並由雙方議定之召集人分別向其合作協議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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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資格
1. 申請人應為助理教授級以上或對研究之問題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驗,並有具體研究成果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2. 申請人應在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或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及公營事業附屬之研究機構服務,並經由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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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1.短期訪問
(1) 國內學者進行出國訪問者,申請人應為出國人員並應於訪問六星期前,由其服務機構檢附本會「申請國際合作人員出國訪問資料表」、英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包括訪問計畫書、邀請函等)向本會提出申請,其中英文申請表部份除英國、德國、日本協議單位有其制式表格外,赴其他國家訪問者採用本會「雙邊科技合作出國研究訪問英文申請書」。
(2) 邀請國外學者來台訪問,申請人應為國內接待單位人員,並於訪問六星期前由其服務機構檢附本會「申請國際合作人員來台訪問資料表」、「訪台學者個人資料表」及相關資料(包括訪問計畫書、協議單位推薦函等)向本會提出申請。
(3) 已獲補助出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或參加其他學術活動者,得申請順道執行短期訪問。
2.研究訪問
(1) 申請人須為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出國訪問者得為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其他研究人員。協議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申請應由計畫主持人於填具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含填具其中之國際合作資料表I001-I003)後,由服務機構於每年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截止日或本會對個別協議另行公告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2) 與外國合作執行共同研究計畫者於申請專題研究計畫時,應說明其對應之外國合作研究計畫內容。
(3) 本項補助以每年一次為原則,補助期限依協議特別約定、研究計畫需要及審查結果而定。
3.雙邊研討會
(1) 雙邊研討會申請案需由雙方於研討會召開前三個月分別向本會及協議機構提出,我方申請機構應備函檢具英文計畫書,內容包括:研討會之緣由、目的、重要性及預期效益、研討會之議程、雙方講員名單(應具廣泛代表性)、講員學經歷資料、擬發表論文名稱及摘要、經費預算表,二份。
(2) 研討會經雙方議定後,由本會及協議機構分別通知協調人;申請人應於研討會召開六星期前填具本會「補助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申請資料表」及每位講員全篇論文向本會提出經費申請。
(3) 出國或應邀來我國參加研討會之人員經費補助,均應參照短期訪問程序填具相關申請表格提出申請;如於會議外增加行程進行機構訪問者,仍需將附加行程及其目的、方式、效益等一併說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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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額度
1. 本會協議下補助之項目包括出國或應邀來我國人員之交通費(含機票費)、生活費及手續費,或舉行雙邊會議所需之費用,但不包括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之經費;惟由於各協議之約定不同,有派遣方負擔所有經費者,亦有派遣方負擔機票費,而接待方負擔生活費及保險費情形,請參閱各協議之「申請補助須知」。
2. 透過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表I001-I003申請研究訪問者,學術審查通過後,經費併計畫核定清單核撥。
3. 短期訪問及雙邊研討會費用均請申請人或其服務機關先行墊付,俟訪問結束返國一個月內再由機關來函辦理核銷歸墊。
4. 本會核定前往之學校或研究機構若需公費財力證明,可填妥公費財力證明申請表逕寄本會國際合作處申請核撥。
5. 出國手續費一般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出入境證費及機場服務費。
6. 保險費一般以參加中央信託局之四百萬「因公赴國外出差綜合保險」為限;赴國外進行國際合作計畫者如國外實驗室有特殊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7. 機票費以補助台北至目的地最直捷航線之本國籍來回機票為原則,若購票金額低於本會核定之金額,則依實際支付之金額補助。
8. 雙邊研討會如在我國舉行則由本會補助研討會主辦單位研討會經費及客方講員生活費,由協議單位負擔客方學者國際旅費;反之亦然。唯亦得另行約定之。
9. 出國研究訪問之補助額度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研究人員費用標準」辦理。
10. 應邀來我國訪問及出席會議者,其補助額度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際合作來台研究人員費用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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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核銷
1. 透過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表I001-I003﹞申請研究訪問者,研究訪問之核銷併同計畫經費就地審銷。
2. 除上述專題研究計畫﹝表I001-I003﹞以外之受補助人,於完成訪問或研討會後,一個月內由服務機關備函檢附原始憑證(包括機票存根、購票證明、出國手續費、保險費及銀行兌換水單等)及本會補助核定函影本向本會辦理報銷,並繳交成果報告及論文集(proceedings)。
3. 出國訪問者需提供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兩者均由機關首長及會計主管等單位簽章;其中原始憑證需黏附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4. 機票費報銷須檢附機票存根及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另若無法搭乘本國籍航班,請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辦理報銷。
5. 保險費補助以出國人員本人為限,若與眷屬同保則報銷時應檢附個人保險費金額之證明。
6. 生活費美金兌換匯率依個人銀行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推)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開盤匯率證明為依據。
7. 每位訪台學者生活費之撥付或報銷均應檢附個人親筆簽名之收據。
8. 接待或研討會餐費之報銷,請檢附付費單據及所有用餐人員名單。
9. 研討會印刷費之報銷,請檢附單據及印刷樣本,印刷費超過二萬元以上,需另附廠商估價單。
10. 出國進行研究訪問且核定期限超過兩個月者,請檢附「出國研究抵達外國/返抵本國通知單」,以及護照首頁和研究期間蓋有入出境戳記之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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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各 類 補 助 辦 法  ﹁

一般補助

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
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
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
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
菁英專案擴增留學計畫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補助通則

雙邊合作補助

雙邊人員互訪
雙邊研討會
雙邊合作計畫
雙邊博士生/博士後人員培訓
雙邊人員交流PPP計畫
雙邊科技合作補助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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