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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合作選送
台日博士生暑期研究計畫(Summer Program)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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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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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台日學術科技交流與合作,並擴大博士生學術研究視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日本交流協會自2003年起,雙方各選送15-20名博士生赴對方國家進行暑期研究。 |
| 二
、 |
申請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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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其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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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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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半導體、資訊科技、生命科學、防救災、環保及能源、奈米及材料、醫療照護器具之開發、都市工學等領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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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已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推薦機構)就讀之博士班研究生,並具下列條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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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休學且可於取得博士學位前,完成出國研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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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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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需先自行聯繫赴日研究單位及住宿,並已取得日本指導教授同意者。 |
| 三、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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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文件: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送推薦機關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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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補助博士班研究生暑期赴日研究(Summer Program)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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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學及研究所在學成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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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三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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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日本研究機構同意函(除日本指導教授具名外,另須由該機構或系所主管連署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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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逕向本會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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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推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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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機構應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並將確認資料函送本會申請。 |
| 四、 |
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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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受理申請。 |
| 五、 |
審查及核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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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審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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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家學者進行資格及學術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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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查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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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學成績單、學業表現、執行研究計劃能力,日本研究機構與指導教授之適切性及研究主題之發展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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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核定補助名單公告日期:於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 |
| 六、 |
補助研究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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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研究期間,以八週為限,雙方互訪時間為每年七月至八月。 |
| 七、 |
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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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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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本最直接行程經濟艙往返機票費,以新台幣二萬元為上限(本項費用由受補助人先墊款購買,於返國辦理報銷後歸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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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日方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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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赴日生活費每日一萬元日幣。 |
| 2. |
在日本研究期間保險費、研究費及研究旅費。 (日方補助費用將由日本交流協會直接匯至日本指導教授帳戶,由日本指導教授分期撥給受補助人) |
| 八、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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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須特別留意日本研究機構同意函之核發時效,因日本不同機構核給程序及所需時間不同,務請儘早聯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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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受補助人自核定補助之日起,包括在日本研究期間、辦理經費報 銷結算及報告繳交,所涉及之權利義務,推薦機構應負督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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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補助人應於核定通過後,同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之期限內,前往日本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博士生非經本會及日本交流協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研究機構、提前終止或延後研習期限。未經事前同意即自行變更研究計畫內容,概不予補助任何費用;已領之費用將予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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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日本研究期滿後,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返國後二個月內檢附機票票根正本、登機證存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連同赴日中文心得報告一式三份(另須繳送英文報告一式三份,中文報告一式二份,請直接寄至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經濟室),裝訂成冊,經推薦機構首長、有關人員及會計人員等審核蓋章,函送本會辦理補助費用報銷。 |
| 九、 |
業務連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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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慧娟小姐
Tel:(02)27377472
Fax:(02)27377607
E-mail:hccheng1@nsc.gov.tw |
| 十、 |
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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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日博士生暑期研究計畫日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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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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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案資料袋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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