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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合作選送台日青年研究人員
暑期短期參訪計畫(Summer Visiting Program)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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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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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台日學術科技交流與合作,並擴大青年研究人員學術研究視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日本交流協會自2003年起,雙方各選送15-20名青年研究人員赴對方國家研究機構進行暑期參訪考察,以進行雙方合作研究。 |
| 二
、 |
申請人(成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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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其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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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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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半導體、資訊科技、生命科學、防救災、環保及能源、奈米及材料、醫療照護器具之開發、都市工學等領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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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推薦機構)任職之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及就讀之博士班研究生,並須具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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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博士生須未休學且可於取得博士學位前,完成出國參訪研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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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曾接受本會補助出國研究進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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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需組成三至四人參訪團隊,自行聯繫赴日參訪考察單位及住宿,並已取得日本參訪單位邀訪同意者。 |
| 三、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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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文件:申請時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送推薦機關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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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補助青年研究人員暑期赴日短期參訪考察(Summer Visiting Program)申請書(一)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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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士生須出具大學及研究所在學成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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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有成員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每人不超過三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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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日本參訪考察詳細行程安排,均須附上日本參訪機構同意函(參訪單位性質須為研究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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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由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一人擔任主要申請人,並加入博士班研究生二至三名共同組成參訪團隊,成員須為同一學校並屬相同專長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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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逕向本會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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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推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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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機構應審核申請團隊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並將確認資料函送本會申請。 |
| 四、 |
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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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受理申請。 |
| 五、 |
審查及核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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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審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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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家學者進行資格及學術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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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查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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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隊成員之在學成績、學術表現、日本參訪機構之適切性及重要性、日後建立合作研究之發展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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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核定補助名單公告日期:於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 |
| 六、 |
補助研究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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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研究期間,以七天為限,雙方互訪時間為每年七月至八月。 |
| 七、 |
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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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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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本最直接行程經濟艙往返機票費,每人以新台幣二萬元為上限(本項費用由受補助人先墊款購買,於返國辦理報銷後歸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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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日方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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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赴日生活費每人每日一萬四仟日圓。 |
| 2. |
在日本參訪期間保險費、研究費及研究旅費。(日方補助費用將由日本交流協會直接匯至日本參訪機構指定人員帳戶,由日方指定人員撥給受補助團隊) |
| 八、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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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團隊須特別留意日本研究機構同意函之核發時效,因日本不同機構核給程序及所需時間不同,務請儘早聯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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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受補助團隊自核定補助之日起,包括在日本參訪期間、辦理經費報銷結算及報告繳交,所涉及之權利義務,推薦機構應負督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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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補助團隊應於核定通過後,同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之期限內,辦妥手續前往日本,逾期視同放棄。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團隊非經本會及日本交流協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參訪考察行程,提前終止或延後參訪期限。未經事前同意即自行變更訪考察內容,概不予補助任何費用;已領之費用將予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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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日本參訪活動結束返國後,受補助團隊應於返國後二個月內檢附機票票根正本、登機證存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連同團隊成員每人赴日參訪考察心得中文報告一式三份(另須繳送英文報告一式二份,中文報告一式二份,請直接寄至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經濟室),裝訂成冊,經推薦機構首長、有關人員及會計人員等審核蓋章,函送本會辦理補助費用報銷。 |
| 九、 |
業務連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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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慧娟小姐
Tel:(02)27377472
Fax:(02)27377607
E-mail:hccheng1@nsc.gov.tw |
| 十、 |
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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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日青年研究人員暑期短期參訪計畫日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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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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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案資料袋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