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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項研究補助辦法說明乃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1989年與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簽訂之博士候選人赴德研究訪問協定,旨在厚植國內博士生研究能力,促進台德學術交流。 |
| 二、 |
申請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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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中華民國公民身份並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以下簡稱推薦機構)各學術領域之博士生,並具下列條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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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且未休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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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於取得博士學位前,完成出國研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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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曾接受本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要點及本項辦法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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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單位公費補助之義務已履行完畢者。 |
| 三、 |
補助研究期限及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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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6至18個月為限,含2個月之德語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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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兵役義務者,國外研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請參本項說明附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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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年以30人為限。 |
| 四、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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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文件:各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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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中文申請表(表G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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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英文申請表(表G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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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導教授及另一位教授之推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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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德期間之研究計畫書(請參本項說明附錄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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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博士資格考試及格之證明書、學、碩士畢業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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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學、研究所及博士班學科之成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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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人履歷表(含近五年發表之學術性著作、論文或報告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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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國內合法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體檢表(或表G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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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身份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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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護照用最近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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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文或德文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即可,不需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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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3)至第(8)項文件須為英文或德文,並至少一份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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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期限12個月以上之男性申請人須提供役畢或免役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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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備齊前述各項文件,經推薦機關初審通過後備函向本會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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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個人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 五、 |
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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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依據推薦機關所送申請資料,以書面方式進行初審(資格審查)及複審(學術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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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會對申請人申請書填列之預定研究期間,得考量實際計畫需要及本會預算,調整核定補助期間。 |
| 六、 |
補助項目:(請參本項說明附錄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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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赴德國研修所在地最直接行程之往返經濟級機票(含長途大眾陸運工具)費,以新臺幣50,000元定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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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定進修期間生活費,月支1,125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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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語言進修學費,以2個月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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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德期間健康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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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赴德旅途平安險。 |
| 七、 |
作業時程:共分為兩梯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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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日期: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及7月1日至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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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定日期:每年4月30日以前;及10月31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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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國日期:每年9月(秋季班);及次年3月(春季班)。 |
| 八、 |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協助及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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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補助及協助安排本會核定補助之博士生德語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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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博士生入學手續。 |
| 九、 |
核定後處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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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國研究機構及出國日期之確認:受補助人應主動與本會駐德國台北代表處科技組聯繫(請參本項說明附錄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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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約書之簽訂:受補助人在確認德國研究機構後,應於出國前至少4星期以前由推薦機構備函檢附核章完成之合約書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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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費之撥付與報銷:應依本項補助說明之附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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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報告繳交:受補助人於在德研究期間內,應每3個月繳交研究進度報告予本會駐德國台北代表處科技組;另應於研究期滿後2個月內,繳交詳細研究結案報告電子檔予本會國際合作處。 |
| 十、 |
研究進修人員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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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進修時程:在本要點下,經本會遴定之赴德研修人員必須在核定後一年內辦妥手續前往研究進修,逾期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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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期間未徵得台德雙方教授同意並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得任意變更研究計畫,包括改變研究主題、期限、研究機構、提前終止研究或中途自行返國者;必要之研究期限延長應於研究期滿前兩個月檢具研究進度報告及雙方教授同意信函,向本會提出申請(役男請參本項說明附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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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領本獎助之研究生,應於研究期滿後即回國完成博士論文,逾期未返國者,本會除取消其回程機票補助外,並應償還所領之全部公費,其已超過後學期期限仍未回國者,由原校勒令退學。 |
| 十一、 |
推薦機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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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補助人(役男除外)於國外研究期間是否辦理休學,由推薦機構自行規定;受補助人若為在職生,國外研究期間是否留職留薪,由給薪單位自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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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尚未服役之役男博士生,如經本會核定補助者,推薦機構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專案辦理出國手續,且在德研究期間須具有學籍,不得辦理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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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推薦機構應協助受補助人研究期滿返國後之經費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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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補助人違反本項補助辦法之規定者,推薦機構應告知本會,並負責追繳受補助人應繳回之補助費用,且立即繳回本會。 |
| 十二、 |
聯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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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方:
國科會國際合作處 聯絡人:陶正統小姐
電話:(02)2737-7431 傳真:(02)2737-7607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21樓
e-mail: cttao@ns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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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合作單位: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 聯絡人:Ms. Rosenstock
電話:(02)28 882329 傳真:(02)28 882444
地址:Kennedyallee 50, D5300 Bonn, Badgodesberg, Germ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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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
A. B. C. D. |
| 學員留德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