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加強國際雙邊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赴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機構或專業機構短期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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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要點所稱研究,指從事專題研究或研習特定學科、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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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本會專題計畫補助單位之教學醫院(以下簡稱推薦機構),為培育研究人才,提升科技研究發展能力,得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會審定後,補助其赴國外短期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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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研究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未註明條件取得日期者,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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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薦機構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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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公民或於台灣地區有固定住所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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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截止日前已在推薦機構連續任職二年以上,且最近二年未曾出國從事六個月以上進修或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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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曾受本會補助赴國內外研究進修者,須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履行完畢應盡之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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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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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教學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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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獲得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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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赴英語系國家研究者,托福電腦化測驗(Computer
Based Testing-CBT)成績達一七三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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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如精通英語,得申請赴非英語系國家研究。但需檢附本款所規定之相關英語能力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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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由推薦機構自行委託台北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考試(FLPT)者,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測驗之及格標準,平均須達五十分以上;口試須達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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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赴日本研究者,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須第2級以上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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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檢具前往國外研究機構核發之正式邀訪同意函者,得視為符合語言能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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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推薦機構自定之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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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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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推薦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向本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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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推薦人應填具國外研究計畫書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影本三份),並檢附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研究論文或研究報告原件或影本(不超過三篇)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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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凡獲推薦向本會申請補助研究者,須在期限內依規定備齊有關資料先經推薦機構初審,再彙送本會審定(所送申請書及附件資料,審查完畢後,不另寄還;如屬珍貴資料,得以影本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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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截止日期:每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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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審查及核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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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依被推薦人所送申請資料,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初審(資格審查)及複審(學術審查)二階段審查,並由本會組成評審會議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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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對被推薦人申請書填列之預定研究期間,得考量實際計畫內容,調整核定補助研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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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核定補助名單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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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補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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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者,得給予至多一年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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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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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標準,依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公費支給標準表」及研究類別、期限、地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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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費用以核定研究期間為限,並自研究人員與推薦機構簽約後出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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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研究人員補助費用之撥付及報銷,應依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須知」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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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研究人員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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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研究人員應自本會核定日起,與推薦機構先行簽訂合約,並於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妥手續出國研究,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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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究人員變更計畫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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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其研究計畫非經推薦機構報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包括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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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人員報告之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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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抵達國外研究機構二週內,應依規定格式填寄「抵達外國通知單」;研究期滿返國後二週內,應填具「返抵本國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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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期滿二個月內,應繳交詳細國外研究報告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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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項研究報告須經由原推薦機構核轉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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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推薦機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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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薦機構應依本會所訂「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之規定,與本會審定之研究人員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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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研究人員返國後之履約服務情況,應定期告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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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時,推薦機構應告知本會並負責追繳研究人員應繳回之補助費用;推薦機構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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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本會得依推薦機構執行情況,作為日後審查補助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