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厚植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能力,加強國際合作交流,培育優秀青年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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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要點所稱之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究研究分為下列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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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行取得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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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前往本會所公布之國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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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其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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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公民且獲博士學位未逾五年。但男性申請人獲博士學位後之服役期間不計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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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及教學醫院(以下簡稱推薦機構)延聘參與研究計畫之在職專任博士後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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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男性申請人須已完成兵役(含義務役、替代役)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役者,如取得退伍證並經國防部核准,得提出申請,但不得前往大陸地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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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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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由本會網站查閱有關申請說明並下載申請表格填用,提具下列文件,由推薦機構初審彙整,向本會提出申請,每一申請人以申請一類為限;個人申請或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所送申請書及附件資料,審查完畢後,不另寄還;如屬珍貴資料,得以影本送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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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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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個人基本資料表一式四份。(申請第二類者,須另檢附個人英文簡歷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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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博士後研究經歷證明文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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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原件或影本(不超過三篇)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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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擔任博士後研究參與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推薦書一式二份(申請第二類者,須另檢附計畫主持人英文推薦書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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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男性申請人已完成兵役服務之證明文件;國防工業訓儲預(士)官役應檢附退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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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第一類者,應檢附擬前往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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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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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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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審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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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就所送申請資料,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由本會組成評審會議審定之。前項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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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補助名額及研究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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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助名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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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研究期間,以六個月至一年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經專案申請核准,得以自費方式延長研究期間,但以不超過一年為限。本會對申請人申請書填列之預定研究期限,得考量實際計畫內容,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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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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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標準,依本會補助博士後研究人員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究公費支給標準表及研究類別、期限、地區核定之。
前項補助費用,以核定之研究期間為限,並自報經本會同意備查後出境之日起計算;未經本會同意備查即出境者,完成備查前之使用經費,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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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博士後研究人員境外研究期間續予核給工作酬金。其屬本會補助推薦機構延聘者,由本會核給;由推薦機構自籌經費延聘者,仍由該機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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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研究人員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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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本會核定補助之研究人員,自核定補助至結束研究返臺,所涉境外研究事宜及權利義務關係,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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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究人員應於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六個月內,辦妥手續前往研究機構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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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人員應依本會核定之研究計畫出境研究,未經推薦機構同意並報經本會核准前,不得任意變更(包括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研究機構、提前終止研究、自行返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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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研究人員應於本會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推薦機構備函並附本會規定格式之同意書及保證書、境外研究機構同意函(赴美國研究者,須取得DS-2019
FORM,以美國權責機構核發之J-1簽證出國)正本或影本報本會核定,並於預定啟程出境日六星期內由推薦機構備函及檢附領款收據,向本會申領補助境外研究生活費及書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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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研究人員如因特殊或緊急事故,必須在研究期間中途返臺處理時,應於返臺前或返臺後通知推薦機構及本會。返臺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個人自費負擔,其境外生活費之支給,依左列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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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期間為六個月者,其返臺停留期間在十四日以內者,按境外生活費標準六折支給,已領之四折生活費,按日扣還;其返臺日數超過十四日者,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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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其返臺停留期間在二十一日以內者,按境外生活費標準六折支給,已領之四折生活費,按日扣還;其返臺日數超過二十一日者,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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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研究人員應於抵達境外研究機構二週內,依規定格式填寄「抵達境外研究機構通知單」;於研究期滿返臺後二週內,填具「返抵本國通知單」。並均由原推薦機構核轉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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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研究期滿應即返臺服務,返臺應履行服務期間與其境外研究期限同。如有逾期返臺、不返臺服務或服務期間屆滿前再出境總計超過六十日以上者,應償還所領本會補助公費,但服務期間屆滿前,因任職機構選派出境研究、進修或技術研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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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國防工業訓儲役人員國外研究期間應計之服役年限,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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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推薦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注意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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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計畫主持人應填具保證書具保,並由推薦機構連署同意保證,研究人員將依本會審定之境外研究計畫進行。對於研究人員自核定、境外研究期間、經費報銷結算、報告繳交至返臺履行服務所涉及之權利義務,推薦機構應負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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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究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推薦機構應主動通知本會。本會得依推薦機構執行情況,作為嗣後審查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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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繳交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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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研究期滿二個月內,繳交詳細境外研究報告書二份,由原推薦機構簽註意見後核轉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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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