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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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臺會合字第○九二○○四一七三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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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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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我國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提高我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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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要點補助之研討會分為下列四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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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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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我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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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三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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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四類:本會雙邊協定計畫未能容納或與本會尚未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雙邊學術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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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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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際性學術組織必須經本會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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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及主辦單位必須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或經本會認可之私立研究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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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際學術研討會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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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國際性學術研討會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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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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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辦機構備函檢附計畫書(請於國科會首頁研究人才個人網線上申請列印)及相關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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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理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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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期3月1日∼3月31日
第二期9月1日∼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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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類及第二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日期一年前配合本會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申請時須附完整資料;無法如期提出申請則以第三類或第四類會議標準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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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類及第四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日期三個月前配合本會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第一期: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當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舉辦之國際研討會。
第二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當年十二月一日至隔年五月三十一日舉辦之國際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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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一類會議申請案件須另附國際學術組織正式授權同意書或邀請主辦信函,第二類會議申請須另附國際學術組織來函認可之信函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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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審查結果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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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5月31日;第二期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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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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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補助之機構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經費額度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院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及本會相關規定。另本會之補助款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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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審核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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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研討會等級、研討會之主題、本會學門規劃、年度計畫、預算及研討會之非政府補助款自籌經費能力等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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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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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金額、報銷程序,以核定函通知申請機構。補助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依核定函規定辦理核銷後再撥款歸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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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於保護生態環境及資訊共享原則,本會不再補助紙本印製論文集,而以光碟替代,申請單位向本會核銷時僅需繳交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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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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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應使用中華民國國名,必要時得依外交部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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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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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際研討會中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得再依本會補助國外科技人士來台短期講學作業要點申請額外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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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機構不得向本會其它單位重複申請相同會議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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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本會補助者,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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