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
|
民國94年3月9日第49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民國94年8月1日頒布實施 |
|
| 一、 |
目的︰ |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台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以引進科技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邀請對象︰ |
|
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諾貝爾獎得主。 |
|
(二) |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
|
(三) |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
| 三、 |
申請範圍: |
|
(一) |
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
|
(二) |
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
|
(三) |
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
|
(四) |
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
| 四、 |
申請作業程序: |
|
(一) |
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
|
(二) |
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受邀請人抵達台灣地區兩個月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申請補助時,應於本會網站上線上申請,並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來台訪問資料表及受邀請人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輸入完成,另上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
| 五、 |
補助經費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補助之,其項目如下: |
|
(一) |
諾貝爾獎得主: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二萬元;其家屬隨行者,本會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行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 |
|
(二) |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補助來回商務艙機票乙張及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元。 |
|
(三) |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補助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或日支酬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必要時得補助機票及酬金。 |
|
前項補助經費由受補助機構先行墊付。 |
| 六、 |
補助期間及義務: |
|
(一) |
補助期間以七天以內為原則。如有特殊需要,最多以十四天為限,但須提出學術活動之具體說明及詳細行程。 |
|
(二) |
補助期間在七天以內者,依前點規定補助日支酬金;第八天至第十四天之日支酬金依前點規定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
|
(三) |
補助之日支酬金依中華民國稅法扣繳所得稅,由受補助機構負責代為扣繳。 |
|
(四) |
受邀請人在台灣地區期間應至少提供兩次公開演講。 |
| 七、 |
補助原則: |
|
(一) |
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以實際旅程核計,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
(二) |
本會審查補助申請時,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並考慮學門均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
| 八、 |
審核原則: |
|
(一) |
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
|
(二) |
補助期間在七天以內者,依前點規定補助日支酬金;第八天至第十四天之日支酬金依前點規定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
|
(三) |
在台期間及活動行程之適宜性。 |
|
(四) |
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會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
| 九、 |
作業方式: |
| |
申請案自收件後,兩個月內依審核原則審畢,必要時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經相關處長核定後將結果函知邀請單位。 |
| 十、 |
注意事項: |
|
(一) |
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
|
(二) |
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 |
|
(三) |
已獲本會酬金補助者,不得再重複支領我國其他公立機構之生活費補助,否則違反者取消其補助,已撥款者須繳回本會。 |
|
(四) |
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受補助機構應依本國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
| 十一、 |
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經費報銷前,於本會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內容含: |
|
(一) |
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
|
(二) |
檢討及建議。 |
| 十二、 |
經費之報銷及撥付: |
|
(一) |
檢附單據: |
|
|
1. |
生活費:受邀來訪人員本人簽字之收據,並由受補助機構代扣20%所得稅。 |
|
|
2. |
報銷機票時,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購票證明或登機證。 |
|
(二) |
報銷程序: |
|
|
1. |
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季)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會核定函,檢附前項單據,按本會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彙整完畢之報告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併同受補助機構之領據,函送本會歸墊。本會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要點之規定,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
|
|
2. |
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前款各項單據及本會核定函,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會核銷歸墊。 |
承辦人: 陳文俊 Tel: 2737-7561 |
Back to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