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培育優秀青年研究人才,厚植研究能力,加強國際觀,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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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其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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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40歲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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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研究所博士班在學一年以上者,透過國內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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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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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應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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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登錄下列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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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人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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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外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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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上傳下列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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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外研究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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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內指導教授或所長出具之資格證明及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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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語言鑑定機構出具之外國語文能力證明或留學國之學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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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士班在學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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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外指導教授或研究機構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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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5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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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電子檔上傳後,由受補助機構彙整,送本會申請。個人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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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補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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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管理作業系統,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彙整申請案件後,於線上將確認資料一次送本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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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審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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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申請人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國外研究機構與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及研究主題之發展潛力等為主要評審基準,委請專家學者審查後,給予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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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請、審查結果公告及出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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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申請;11月30日前公告審定名單;受補助人需於公告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內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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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補助研究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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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研究期間,以7個月至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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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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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標準,依本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公費支給標準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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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費用以核定之研究期間使用經費為限,並自報經本會同意備案後出國之日起計算;未經本會同意備案即出國者,完成備案前之使用經費,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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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服務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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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國外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受補助機構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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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核定通過後各階段應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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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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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出國:取得國外研究機構之同意函,並請其協助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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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簽訂合約:申請機構應依本會所訂「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與本會審定之受補助人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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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洽領生活費及書籍費:
於出國前2個月內由申請機構備函檢附下列資料,送本會申請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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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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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列印「費用請領明細表」;領款金額以核定清單所列之美元匯率折合新臺幣,一次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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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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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依據費用請領明細表金額,出具之生活費及書籍費領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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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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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機構研究同意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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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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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完妥之合約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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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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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發給之國外研究經費核定清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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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外研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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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抵達國外機構:受補助人應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2週內,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抵達國外研究機構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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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期間返國:受補助人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需於研究期間回國處理者,應於回國前或回國後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研究期間返國通知單」。返國及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個人自費負擔。返國日數在21日以內者,其國外生活費之支給,按國外生活費標準6折計算,已領之4折生活費,按日扣還;返國日數超過21日者,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返國日數總計以30天為限,逾30天者應償還所領本會補助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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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席國際會議:國外研究期間經國外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得自費參加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國際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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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外研究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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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返國報到:受補助人於研究期滿返國後,應即向原申請機構報到,並於2週內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返抵本國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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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告繳交: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後兩個月內,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繳交詳細國外研究報告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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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費報銷: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兩個月內檢附下列單據,裝訂成冊,經申請機構首長、有關人員及會計人員等審核蓋章,函送本會辦理補助費用結算,經本會結算核定應退還或補發之公款,均應於本會核定結算日起,一個月內全部退還或補發。
應附單據及相關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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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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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並列印「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單據檢送單」裝訂於帳冊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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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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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發給之國外研究經費核定清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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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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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前本會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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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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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期間蓋有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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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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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待報銷之費用單據黏貼於申請機構之單據黏存單上,單據包括:
a.
保險及實驗費單據正本(非美元計價之單據,須另附當地幣兌換為美元之匯兌證明)。b.
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c.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d. 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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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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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職之受補助人,國外研究期間是否留職留薪,依給薪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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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補助人出國期間是否辦理休學,依國內就讀學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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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受補助人自核定補助之日起,包括國外研究期間、辦理經費報銷結算、報告繳交至返國履行服務,所涉及之權利義務,受補助機構應負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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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補助人違反下列規定者,受補助機構應告知本會,並負責追繳受補助人應繳回之補助費用,立即繳回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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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徵得受補助機構及原核定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並報經本會核准,任意變更出國計畫,例如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研究機構、自行提前終止研究、自行返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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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補助人於國外研究期間違反前往國家或研究機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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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未依期限辦理經費及報告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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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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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公費支給標準表 |
| 費用項目 |
金
額 |
說
明 |
| 保險及實驗費 |
US$2,100 |
1. |
受補助人先行墊款,返國後檢據報銷,核實支付。 |
| 2. |
保險費600美元:以參加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之「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及國外健康醫療保險為限。保險費以研究人員本人本次出國研究期間為限,若與眷屬同保時應檢附個人保險費金額之證明,以憑辦理。 |
| 3. |
實驗費1,500美元:出國研究期間之消耗性材料費(文具用品、儀器設備及資訊軟硬體,均不予補助)及實驗室使用費(如儀器及電腦使用費、相關設備維修費等),可檢附使用理由及研究機構或實驗室出具之正式單據及明細費用之說明辦理報銷。 |
| 4. |
項目經費得互相流用。 |
| 往返機票費 |
參照本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金額定額補助 |
1. |
受補助人先行墊款,返國後檢據報銷,核實支付。 |
| 2. |
補助至目的地之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其補助金額依本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金額之規定為上限。 |
| 3. |
受補助人自行購買機票,以搭乘本國班機為限,若無法搭乘本國班機,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可改搭國外班機。 |
| 4. |
報銷時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列報。 |
| 5. |
如購票金額低於本會核定之金額,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
| 書籍費 |
US$500 |
1. |
無須檢附支出原始憑證,由申請機構出具領據辦理。 |
| 月支生活費 |
美國、
加拿大 |
US$1,000 |
| 2. |
書籍費以定額補助;生活費依地區及實際出國研究期間補助。 |
| 日本 |
US$1,200 |
| 3. |
生活費及書籍費均於出國前以核定清單所列之匯率折合新臺幣,一次全數預先撥款至國內申請機構,返國後依實際出國日數及出國前實際兌換匯率辦理結算。 |
| 歐洲國家 |
US$1,150 |
| 4. |
生活費補助期間以護照上入出境我國之戳記日期為準。不足月者,日支生活費以月支生活費標準除以30天,按日計算。 |
| 其他國家 |
US$900 |
5. |
報經本會同意縮短國外研究期間者,所領生活費亦依照本補助標準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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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會補助之各項公費係行政院核定之支給標準:如有修訂依修訂後之標準支
給。
註2:美元與新臺幣之折算匯率依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之實際兌換匯率辦理結算;
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
參考匯價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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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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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資格證明及同意函
(表I303)
二、本計畫英文說明及國外教授同意函
三、國外研究計畫書
(表I302)
四、出國研究人員往返機票補助金額標準參照表
(Z10)
五、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Z08)
六、我國駐外機構通訊資料
七、機構支出證明單參考樣張
八、機構支出憑證黏存單參考樣張
九、研究期滿詳細報告書封頁
十、美國在台協會辦理學人簽證相關資訊
十一、外語能力證明說明
十二、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
十三、台灣銀行(歷史匯率)網站
十四、答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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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合處承辦人: |
李伊蟬
金曉珍
Tel: (02)27377132
Tel: (02)2737-7047
Fax: (02)27377516
Fax: (02)2737-7607
Email: iclee@nsc.gov.tw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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